撤销仲裁裁决不可以用决定,适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一、决定和裁定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不同
1、决定:是指做出主张;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
2、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二)适用性不同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裁定: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三)特点不同
1、决定:决定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稳定性、和长远性的特点,决定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2、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是终审裁定。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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