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1、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包括:1)标的物灭失;
2)标的物被征用;
3)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2、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包括:1)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留置权被放弃。
3、特别原因。
包括: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