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在十日到六个月之间,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会加以延长。
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法院可以采用两种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审理期限是不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后无论当庭下判决书,还是择日下判决书,都不能超过审限时间的规定。
尽管判决书的下达期限,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极少,绝大多数案件是择日宣判的。
一、劳务纠纷可以找哪个部门处理
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找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进行解决,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具体选择哪种方式解决,还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纠纷处理途径
(一)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和非诉性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请求。
2、受理: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过程。
3、调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4、调解: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议,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调解会议。
5、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分为5个步骤:
1、受理案件阶段。即当事人申请和委员会受理阶段。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此阶段工作分三个步骤:第一,拟定调查提纲;第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审查证据,去伪求真。
3、调解阶段。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4、裁决阶段。调解无效即实行裁决。
5、执行阶段。
(三)通过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法院并不处理所有的劳动争议,只处理如下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1、争议事项范围: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由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3、职工范围: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录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处理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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