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应视为雇主和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草案还列出了雇主逃避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况,并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七种情况包括:为了明确工人的工龄,强迫工人辞职,然后与他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取消原单位并设立新单位将劳动者重新分配到新单位,但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非法劳务派遣;非法业务外包;通过非法全职工作;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回避行为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不签订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草案还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或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试用期不超过13个月
试用期协议和薪酬草案明确: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不明确或者不一致的,实行同工同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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