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期房交易中缴纳的订金是难以退还的,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仍需参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首先,若出卖方并未出现任何违约情形,购房者便不能依据相应法律条文请求其收回已缴纳之订金,因为在此种情况下,遵循“定金法则”的支付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丧失了索回定金的权利;
其次,若出卖方主动违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签手续等,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双倍于所缴订金的赔偿;
再者,若买卖双方对于未来正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同签订失败,购房者亦可据此要求返还订金;
最后,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支付房款,例如遭受自然灾害或人身意外等,购房者同样有权利要求返还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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