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限期之内将已经被购房者选定购买的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使得购房者无法与其完成正式的签约手续,开发商应对购房者双倍返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2.倘若开发商尚未取得相关法律认可的商品房销售资质证书,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有义务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同时还需赔偿购房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3.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问题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直接关联,从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4.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开发商同样需要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5.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并非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所引起,卖方(即开发商)有责任将定金如数退还买方(即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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