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交房日期可以被延长最多三个月,这是完全符合法理原则的。然而,当开发商无法按照既定时间如约完成房屋的交付时,您应对开发商采取书面催告措施,以警示他们尽快兑现承诺。在接收到催告函之后的三个月宽限期间,倘若开发商仍未能履行与您签订的合同条款,那么这便意味着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解除这份协议,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明确且明确的特殊说明。从法律角度出发,即便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是双方事先商议好的情况下,在经过催告这项程序后,解除合同的法定合理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至于那些尚未进行过催告的购房者,他们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全文4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