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买的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限交付,即视为推迟交付,这是一种构成违约行为。若经过买卖双方有及时的沟通和催促,开发商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那么买方虽然无法解除合同,但是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然而,如果经过三次以上的催促,开发商仍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迟原因,那么买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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