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最长期限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延期并非源于不可抗拒之因素,且超过了先前约定的交房期限,便应自该日起开始计收违约罚金。如果逾期的时长超过了三个月,购买方有权利请求宣布合同解除。在现实中,延期交付房屋在三个月内通常被视为合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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