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则视为构成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过书面通知催促,开发商仍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交付房产并提供合理原因的解释,买方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且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额承担。反之,若开发商在尽了诚意的催告之后能够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尽管买方无权选择解除合同,但他们依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就逾期交付房产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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