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不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1.患者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2.未按照有关病种目录和规定程序进行入院及转院手续;3.上述医疗事件中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的,亦或者是由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责任者应该承担的赔付责任;4.工伤以及女性职工生育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5.就医过程中由于本人违法犯罪、醉酒、自我伤害、自我伤残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6.将医保凭证、卡片借予他人使用,或者利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卡片进行虚假就诊的行为;7.擅自篡改处方内容,或者开具虚假、过量的医疗费用单据,以冒领统筹基金的行为;8.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9.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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