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拒绝履行理赔之责,则被保险人依法享有要求返还保费的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完全且无任何隐瞒或误导之保险资料与信息。倘若保险公司未能遵循此项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可于签署保险合同时起计三十日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并有权获取全额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除此之外,在保险合同尚未到期之际,若保险公司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履行其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同样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获得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用的全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和合理的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当期应付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保险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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