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被司法强拆的,拒不接受司法强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扣留、冻结财产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义务;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的书面申请,同时交付执行依据,即行政裁定和有关材料。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申请执行合法,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法院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发出通知,明确履行期限。如果仍然没有执行性能,则将强制删除。
全文2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