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九条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二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数以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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