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厂筹建处(以下称甲方)欲购二台起重机,与外省某厂(以下称乙方)签订了总价为73万元的《购销合同》,来到青海省公证处申请公证。
公证员受理本案后,首先要求双方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对双方资信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而双方除了合同外,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公证员要求甲方出具《筹建许可证》、主管单位的有关批复、负责人任命文件、委托书等;要求乙方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等。然后公证处审查了合同,发现合同中没有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安装调试等条款。
于是在公证员主持下,双方对合同逐条进行了完善。在此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双方在付款方式上分歧很大,甲方要求乙方确保产品质量,否则不付款;而乙方说质量没问题,甲方必须在某日内付款,否则不提供货物,担心一旦提供了货物,甲方不按期付款。
于是公证员向双方讲解了《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提存的好处,建议双方采取提存的方式结算合同金额。由于甲方筹建期间资金困难,在公证员说服下乙方作了让步,由甲方分期付款,向公证处提存,乙方根据提存公证书发货。
对产品质量的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在合同总价中,确定一定金额的质保金。在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作为甲方应付的最后一笔货款提存到公证处,再付给乙方。于是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条理清晰地列明了分期提存的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而且逐条商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对合同无任何异议。
一个星期后,乙方带着外省某市公证处出具的有关公证书,甲方带着有关证明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审查后,对购销合同进行了公证。按合同的规定,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向公证处提存了第一笔货款32万元,款到公证处提存帐户后,公证处及时出具了第一份提存公证书,并送达乙方。
乙方也在规定时间内发了货。20天后,甲方来到公证处反映乙方产品质量有问题,想退货。公证处做了调解,按合同规定帮助双方理清了已发生的费用问题,对双方终止合同做了谈话笔录,双方达成了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按照双方的意愿,公证处从提存帐户中退还了甲方货款本息。
由于公证处退款及时,甲方在很短时间内又从另一厂家购买了满意的产品,及时付了货款,节约了时间和人力,避免了甲乙双方可能引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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