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存事务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提存公证申请人的提存物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将提存物交付提存受领人的活动。
一般在遇到下述情况时可以申办公证提存
债务清偿期限已到,但因债权人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债权人地址不详、死亡、失踪无法受领,债权人发生变更、情况不明等)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标的物,债务人为解脱自己的还债义务并避免承担标的物的损坏、贬值等风险责任,可将偿还债务所涉及的钱款、物品提存到公证机构。
为解除合同双方对能否按约履行的担忧,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的方式给付或担保:由一方将货款或要给付的物品提存到公证处,待对方按约履行后,由公证处按照双方约定的给付条件将提存物转交,若对方未能按约履行则提存人可将提存物领回。如双方在执行合同时产生了纠纷,公证处将凭仲裁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双方的和解协议向领受人支付提存物。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也可以申请对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办理公证提存,待条件成熟时由公证机构向被监护人或继承人交付提存物。
办理公证提存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偿还债务为目的,要提供据以履行义务、申请提存的依据,如:原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
以担保为目的,提供具有详细给付条件的协议或合同及有关提存物的权属证明;
提存领受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提存标的物
以公证提存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可由提存人单方提出申请;以公证提存方式进行担保的由合同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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