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提存公证的条件是如何的
时间:2023-04-24 19:22:19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二、提存公证的条件是如何的

提存公证的条件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三、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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