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二、提存公证的条件是如何的
提存公证的条件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三、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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