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内容的特定性,要求其紧紧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其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内容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有所区别,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不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2)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行为和事项很多,审计机关不必将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审计结果都纳入审计评价的范围,而只需要在已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宜过宽,更不能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作出审计评价。
(3)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其次,审计查证的事实必须足以证明所作出的审计评价;再次,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效,即证据本身必须符合法定或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将构成审计风险。
(4)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过于繁复而影响其效用。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5)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较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否则,仅评价其问题或仅评价其业绩都会失之偏颇,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不充分和不恰当。但同时应注意,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不能相互冲突。
(6)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
审计评价语言应简明平实,用词、用意应准确肯定,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更不能加入方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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