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全部为个人股东)。为快速扩张,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剩余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进行资本投入分配给全体股东。2008年11月,a公司作了“借款:资本公积2620万元,借款: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2009年7月,税务稽查组到a公司进行检查。肖强巡视员看到上述会计处理情况后,a公司财务部徐经理拿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分红派息性质。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很少遇到这种情况,小强还是有点担心,于是征求了a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查阅与年度资本公积有关的详细账目和会计处理凭证,对照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他初步判断股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总觉得有相关规定,但我一时记不清了
小强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国税函[1998]289号文补充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溢价。个人取得的股本转增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资本公积金部分,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小强初步判断a公司增资不应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次日小强再次开立资本公积子账户时,看到账户页上写着“股票溢价”,这让小强目瞪口呆。一家公司怎么会发行股票呢?但徐经理解释称,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必须为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虽然他们的公司没有上市,但股东持有的股份也属于向股东发行的股份。因此,其公司的“股份溢价”应属于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针对徐经理的解释,小强解释说,税收和非税收都必须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凭企业自己的理由来执行。随后小强看到,被考核的a公司年初资本公积近3000万元,而盈余公积只有20多万元。小强发现,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前一年10月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款:盈余公积2350万元,借款:资本公积-股票溢价2350万元”。徐经理解释说,这个决定是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只是在财务上遵循。但小强分析说,有多少董事能懂财务?如果不向董事说明转让的利弊,董事会又如何轻松做出转让决定?此外,这种方式下一步涉及因股本转换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因此,希望大家能主动做出合理的财务解释。徐经理见萧强一句话,不得不承认问题的本质,a公司之所以作上述会计处理,是因为其仅看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未看到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补充说明。二是由于a公司盈余公积很大,资本公积很小,为避免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带来的巨额个人所得税,2350万元盈余公积被提前“潜伏”至上一年10月的“资本公积股票溢价”。一年后,没人注意,他就把它变成了实收资本。因此,a公司不仅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被处以双倍的罚款
分析上述案例表明,部分企业在税收问题上存在欺诈行为,并采取了试探性的实施办法。如果检查人员粗心大意或者业务能力不强,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稽查人员必须注意的是,a公司的税收欺诈问题有两个特点:数额大、时间长,表面上与税收无关。然而,如果检查人员仔细观察,他们会发现,一定有异常会计处理。检查人员一定要确保,虽然同一账户的时间间隔很长,但同一金额或同一项目的总金额挂钩后进行分析,很容易看出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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