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是审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用于证明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错误或欺诈行为。基本证据是指以书面资料为存在形式的审计证据,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合同、会议记录、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这些证据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测试程序和运用不同的方法所获取的,用于证明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错误或欺诈行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长会同审计人员以及法制机构专职的复核人员对每一组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逐个进行审核验证。比较法、重点深入法和经验推理法是鉴定审计证据的常用方法。通过比较、深入取证和推理判断,可以排除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确保审计证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审计证据里基本证据是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测试程序和运用不同的方法所获取的以书面资料为存在形式的审计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各种合同、会议记录和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这些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也是审计过程中最基本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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