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损害在英国法上被称为nervosshock,在美国法上被称为mentaldistress,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者,能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震惊损害指损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当时目击或因嗣后闻知损害事故发生之事实,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之损害。震惊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一,有权求偿的第三人,限于遭受肉体侵害者的在现场的又为熟知关系的亲属、朋友,而不是毫不相干的路人或者仅为一般认识关系的人。只有前者受到惊吓损害,才是侵权人可以也应当预见到的。在此情况下,侵权人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予以赔偿。对于一般的路人,即使其受有惊吓,也在侵权人的预见范围之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对引起惊吓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种类进行限制,防止过分加大侵权人的责任。引起惊吓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较恶劣,对目睹者的感官刺激强。此种侵权行为,一般以造成直接受肉体侵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损害后果为限。只有在此种情况下,侵权人对第三人的惊吓损害才是应当预见的。这种限制避免扩大侵权人的责任,体现了对第三人震惊损害的赔偿要从严掌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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