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服务证,或所持朋艮务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服务证。
(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发放《服务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服务证,在《服务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服务证无效。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所持《服务证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其《服务证,并通知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必须及时核实,并将结果通报发现地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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