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时间:2023-03-13 10:13:33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是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因为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

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

一、同居情侣有没有权利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同居情侣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不过对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法院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进行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

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还需要公证吗?

解除同居关系书是否需要公证,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所以,并不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如果需要一种保证,则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后,还是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对财产分割是有确定性的。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参考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判决。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婚同居的,解除同居关系只需要双方协商即可。所以,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分手费、青春费等经济补偿,法律对此的态度一般是,如果愿意给,则有效。不愿意给,则无效。因此,一方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为由申请法院强制的,则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时,最好不要以分手费、青春费为名。可以赠与的方式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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