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适用刑事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三、哪些案件应当指定辩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下列案件可以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很多刑事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发现被告的犯罪是有特殊情形而不能将其视为正常沟通的普通人的,此时法官为了保障这些人的诉讼权利就会为其指定某些特定的律师为其辩解犯罪,或者就是经济上不能支付其律师费而使得法官不得已为其找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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