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诉。抗诉的流程是由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法院之间相互递交传送法律性文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的事实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事实上,整个抗诉的流程其实都是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法院之间要相互递交传送的一些法律性文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本身并不具备抗诉的这种权利。现在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不仅要接受来自于全社会和舆论媒体的监督,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也是要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抗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以下案件提出抗诉:第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第二,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人民检察院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前后矛盾或者判决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诉。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本身并不具备抗诉的权利。现在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不仅要接受来自于全社会和舆论媒体的监督,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也是要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以下案件提出抗诉:第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第二,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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