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17岁,被捕前是郊区果园临时工。1999年7月6日,被告人在果园内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互殴,并致被害人死亡。
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基于辩护无用的想法而没有委托。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指定了1名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后经人民法院审理,以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由司法机关代为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人一般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复杂程度;二是案件的严重程度;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能力。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而且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目的在于增强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使之能与控诉方平等对抗。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于这些被告人受生理障碍或者年龄的限制,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主要是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对死刑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于保证不错杀无辜,保护公民的正当生命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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