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指定辩护制度适用范围及限制
时间:2023-08-28 03:50:13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指定辩护制度的情况下,包括被告人是盲、聋或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将适用指定辩护制度。

在以下情况下,将适用指定辩护制度:

1.被告人是盲、聋或哑人。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5.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6.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7.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8.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9.具有外国国籍的。

10.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11.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指定辩护律师?

在我国,公民有权力选择辩护律师来为自己的案件进行辩护。但是,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指定辩护律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指定辩护律师:(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案件审理终结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只有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指定辩护律师。而在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则无权指定辩护律师,但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被告人是盲、聋或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且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本人确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本人确无经济来源且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承担辩护律师费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指定辩护律师。因此,当事人才可以在以上情形下选择指定辩护律师,而在其他情形下则无权指定辩护律师,但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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