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与一般程序有所区别,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
听证程序是特别程序中的一种,与一般程序有所区别。其适用范围有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 证 程 序 的 特 别 性 质
听证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赋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和进行辩护的权利,是保障公正和公平司法的重要手段。然而,听证程序也存在一些特别性质,使得它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首先,听证程序的时长较长。在听证会上,当事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并进行充分的辩论。因此,听证程序的时长往往较长,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其次,听证程序的参与人数较多。在听证会上,除了当事人本人外,还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人士参加。这样,听证会的参与人数较多,争议也较为复杂。
再次,听证程序的公开性较高。听证会是一种公开的程序,除当事人外,其他人士都可以参加。因此,听证会的公开性较高,当事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
最后,听证程序的程序性较强。听证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听证会的通知、听证会的召开、听证会的记录等。如果听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听证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听证程序虽然具有保障公正和公平司法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特别性质,如听证程序时长较长、参与人数较多、公开性较高以及程序性较强等。因此,在听证程序的实施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特别性质,如时长较长、参与人数较多、公开性较高以及程序性较强等。因此,在听证程序的实施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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