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权利,旨在保护先付义务人的利益。如果先付义务人认为后付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该权利,先付义务人应迅速通知后付义务人,以便减少损害,促进其迅速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从而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前付款人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如下:
1.为了平衡后付义务人的利益,简化其及时提供适当担保的程序,如果前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迅速通知后付义务人;
2.前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付义务人,可以减少损害,促进其迅速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从而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前付款人履行义务。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不 安 抗 辩 权 行 使 程 序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不安抗辩权,我们可以得知该权利的行使程序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其次,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素材中提到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程序包括中止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不安抗辩权是保障后付义务人利益的法律规定,行使程序包括中止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当事人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若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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