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最早时间是开庭前的10日,将指定辩护局限在了审判阶段。后虽然在《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将律师提供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但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被赋予辩护的使命,所具有的职能只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带有辩护的性质。此外,该规定比较含糊,操作性不强,导致侦查机关出于部门利益并不移交需要援助的案件到法援中心,大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指定辩护适用阶段范围扩大至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提供帮助。
将指定辩护权前置至侦查阶段,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阶段得到完整的维护,防止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的发生,保证依法侦查,促进司法公正;指定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能够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从而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质量;将指定辩护权前置至侦查阶段,可以使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有充足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调查取证,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将指定辩护权前置至侦查阶段,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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