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被告是聋哑人等情形,具体规定如下:(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二、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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