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区分审判实践中的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本文总结了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主要区别:前者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与无权代理不同,后者是一种代表性行为,不属于代理范围;前代理人大多是双方平等的主体,双方相互独立。他们只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终止代理权的代理人。合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并且有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权。后者是指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根据工作需要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双方存在个人从属关系,员工的责任行为没有独立性。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1号判决书,判决书编号:
(2014)泸定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
<2号,诉因:买卖合同纠纷
<3号,当事人
原告:展平
被告:侯建和**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詹平与被告侯健于2011年11月27日协商签订《水泥采购合同》。合同价格为350元/吨,原告将为泸定县安沙大桥工程提供水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水泥运至被告侯×健指定的地点,即安厦大桥施工现场。截至2012年1月1日,原告提供水泥2633吨。2012年3月29日,双方同意将价格改为355元/吨,货款总额为934715元。2012年5月21日,侯*建向原告出具和解书,表明当日已向原告支付45万元,仍欠484715元。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之后,在各方协调下,安厦大桥承建商即被告山东**公司支付了300余万元,用于偿还工程款。原告取得工程款69万元,但仍欠244715元。2011年8月29日,侯*健被任命为山东**公司安沙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他的工作是协助项目经理。2012年3月27日,因工作需要,负责安沙大桥工程的安全生产。
[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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