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实践中,门诊病历中的主诉部分允许进行更改。
由于主诉通常是由患者自行提供用以描绘其病情状况的信息,因此若在记录过程中出现误述或漏记等情况,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对该部分进行重新书写和修订。
而对于已被完整记录并已上交至医疗部门归档的住院病历而言,在病人办理出院手续,且病历尚未离开科室管理区域之前,患者亦有权利向医生提出申请,请求医生重新审核并修改其中的主诉部分。
然而,当病历正式脱离科室管理范围之后,便不再具备修改的可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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