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生误诊如何修改病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例中对工伤职工伤害发生情况,是按照就诊问诊时工伤职工或者护送人员叙述的客观历史记载,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不可以对患者主诉进行修改的。对实行险字病历的医疗机构,医师也无权进行修改。工伤职工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寻找相关的客观证据,证明伤害的客观实施,申请工伤认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病历规范修改
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在三种情况下病历可以修改:
一是错别字;
二是实习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由合法执业的医生修改;
三是上级医师可以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但是不能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新的修改要清晰可见,否则为涂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若改动内容经证实是不真实的,则为篡改,可直接推定为过错。
三、检验报告或影像资料丢失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患者在肾移植手术后数天内的化验单报告均丢失,医方根据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补充打印了这些化验单并提交给法庭。这种情况下,补充打印的化验单不是原始病历,仅能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如此虽然提供的是真实的病情记载,但是实际司法过程中却对医方极为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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