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若被遗弃的孩子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合法成立而消灭。若没有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如没有被收养或者收养家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其在成年后依然具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但是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生父母遗弃行为所产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实践中,解除收养关系可以按照以下因素确定经济补偿:
1、当地人均消费水平;
2、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
3、双方的过错大小等,比如养父母是否虐待被收养人,双方关系恶化的过错责任分配。
所以,根据以上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时,还得明确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不管是收养人一方的责任过错,还是被收养人以及生父母的过错,都将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并且,解除收养关系后还将产生以下后果: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领养和收养是一样的吗?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2、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民法典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三、养父母和亲生父母对养子女的继承权一样吗
养父母和亲生父母对养子女的继承权一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程序完成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消灭,即不存在亲生父母的继承权。被收养人履行赡养养父母义务,同时也可抚养亲生父母的,可以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分享其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合法领养的子女虽然失去了对亲生父母的合法继承权,但如果确实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仍然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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