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3-04-29 21:21:57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5年5月,李-强(系李-勤之子)与**羊绒衫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开始两年,李-强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受到厂领导及职工的一致好评。

2005年12月,李-强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刑满释放青年吴某。此后,李-强在工作单位经常擅离工作岗位,并且经常在缺勤后找班组长补假,有时甚至拿着单位医务所以外的其他医院的病历直接请假。班组长对李-强曾多次批评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李-强本人也写了书面检查,表示愿意悔过自新,认真工作。但是,事后不到两个月,李-强又经常旷工。

2006年2月,**羊绒衫厂发生一起成品失窃案。4月底,公安局向厂方通报案件破获情况时提及,据盗窃犯之一(系**羊绒衫厂职工)交代,曾在李-强家中看见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同时,有职工反映,曾看见李-强在其父李-勤开办的餐馆里帮忙。于是,2006年5月10日,**羊绒衫厂以李-强“有盗窃嫌疑,经常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羊绒衫厂厂长张-洪派人向李-强送辞退通知书时,恰逢李-强外出不在。其父李-勤接到辞退通知书后,以李-强与**羊绒衫厂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羊绒衫厂辞退李-强的决定。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李-勤的申请书后,经审查,以李-勤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其申请。后李-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羊绒衫厂辞退李-强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李-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李-强系**羊绒衫厂的正式职工,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李-强进厂工作的前两年,的确表现很好,曾荣获厂级先进工作者、青年先进标兵等光荣称号。自2005年12月结识刑满释放青年吴某后,思想开始发生变化,贪图吃喝玩乐,导致经常旷工。经多方教育,李-强有悔改表现。2006年2月,用人单位发生成品失窃案后,根据李-强的收入、其本人的需要以及本厂职工反映曾在李-强家看见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等情况,用人单位保卫科派人找李-强谈话,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用人单位主管副厂长责令李-强停职检查1周。

审理中还查明,李-强停职后,因一人在家不愿做饭,有时中午去其父李-勤开办的个体餐厅吃饭,看到客人很多时,便帮助做一些接待工作,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至于李-强家中的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已有证据可以证明是李-强为其家人所买,并非盗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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