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8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1项
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贵港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贵港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受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达到申办最低限额:南宁市辖区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市、县不低于20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商业用房,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选址半径500米内无其他典当行。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要求: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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