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条款内容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二、贵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等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同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要求和批准的设计要求
(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七)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八)一些重点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全文5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