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未办手续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以后,便丧失了作为一名适格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劳动关系,变为了退休返聘关系。
二、企业管理退休返聘人员有什么注意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针对退休返聘员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和调整,而是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据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因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双方无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习惯,若还无法确定的,才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劳务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力更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无协议约定,将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贵公司目前需要跟该员工补签一份劳务协议。
2、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原则上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但有个别地方认为这属于工伤,例如上海。对此,贵公司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了避免有关风险,建议为该员工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3、退休返聘人员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则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
需要明白一点,因为此时他们已经退休了,其实就不算是具有合格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因此双方之间建立的就不是劳动关系,而应该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全文7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