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如何分割财产?
时间:2023-04-07 09:12:59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财产怎么分配

在我国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的分配办法:

1、属于个人财产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重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

重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可由男女双方协商。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权利义务。当事人生育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不满两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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