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p>职业病防治法建立了一整套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危害后果等情况,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降职、撤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造成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造成职业危害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运输、储存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能造成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放射作业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四)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五)擅自将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转移给单位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防护工作的,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或者有职业禁忌症的作业
(八)违反规定指挥、强迫劳动者无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进口国家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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