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展开,对于保护从事特殊行业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有着巨大的意义的。我国规定的职业病的范围,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该病症必须是法定的,即我国的相关法律将该类病症确认为属于职业病的范围。以上为大家介绍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要忽视职工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问题,必须做到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坚守人性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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