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一)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二)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三)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一、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
主要完成对对方身份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即对方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法律能力和经济能力。
1、主体资格审查
自然人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特殊行业的还要审查从业证书,如律师要审查其经过年检的执业证书。企业法人和其他主体要审查对方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审查资质证书,如药品企业审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审查其“五证”等。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签订的合同要审查其给其他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现在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了防止风险都要求面签,即当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的面签订合同,这是一种非常谨慎的做法。
二、如何审查主体的履行能力
主要考察签约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涉诉情况、注册资本、对外担保、企业规模、所有的资产等。
审查的途径主要包括:
1、现场了解,看主体的办公条件,客户的往来情况等。
2、和对方包括职工的谈话,内容涉及对方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业绩、收入来源,职工的收入、福利等。
3、到工商局调取其工商档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其房产或地产状况、到车管所调查其车辆状况。
4、索要其财务报表做财务分析,了解其盈利状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经独立的审计们的出具的审计报告。
5、通过行业内打听起在业内的口碑,了解其对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
6、通过互联网了解其状况,上市公司的资料比较公开,因为其担保、涉诉状况都要公告,公告大部分都要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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