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员工被单位说服辞职,他/她可以不同意,但他/她不得决定不上班,即使单位领导口头同意。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据、录音、短信等)不上班是单位同意前,他/她可以考虑不去上班。根据许多单位的规章制度,连续缺勤三天以上的员工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在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不要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它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其次,一旦发生争议,员工必须找到补救办法,证明旷工不是故意旷工,而是雇主的指示。这可以由证人来证明,最好支持其他证据。此时,记录往往更容易获得证据。最后,如果单位以旷工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员工还需要了解规章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布。员工从未见过规章制度的,可以根据对员工作出的解雇决定质疑其合法性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雇员、雇主和工会的代表组成。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席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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