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莹是一个公司职员,和公司签订的3年合同还差半个多月就到期了。她没有和公司续签合同。一天,她感到肝部不适就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急性肝炎,需要住院治疗。
经过半个月的治疗,王佳莹的病情有所好转,继续留院察看。结果,公司派人来到医院,把终止合同的通知书交到王佳莹手上,并告知下个月停发其工资,医疗费用也不再报销。
王佳莹觉得难以接受,出院后她回到公司,找到经理,希望公司不要在这个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能够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经理说,与她的劳动合同属于到期自然终止,因而不发工资和不报销医疗费是合情合理的。
好工作:对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国家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间内,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劳动者享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王佳莹的劳动合同期届满日在医疗期间内,所以要延续到医疗期届满该公司才能终止合同。王佳莹出院应视做医疗终结,此时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是应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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