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终止劳动合同
投诉人:李×,男,30岁,×建筑公司农民合同工
被告:×建筑公司
被告法定代表人:曲×,×建筑公司经理
申诉人李×被录用为农民合同工后,他因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要求解雇。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李×支付培训费300元,损失费200元,企业向李×支付劳动保险专项资金406元。李某对此不满,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并于12月19日向当地委员会提出上诉,1991年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调查核实
申诉人李×他于1988年8月被捕×建筑公司为农民招收合同工并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此后,企业对李彦宏进行了短期在职培训。1989年10月,患者被医院确认为“结核性胸膜炎”,需要休息和治疗。在李×病假期间,企业仍按月向李所在县缴纳劳动保险专项资金。请了两年病假后,李×何仍然生病,不能做繁重的体力劳动,因此,李×需要换工作。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企业认为没有更轻松的工作可以替代。在这种情况下,李×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接到李×解除合同的申请后,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李×公司偿还300元的培训费、200元的失工补偿金,企业向李所在县支付的406元专项劳动保险基金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确实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李说,由于企业无法更换其他工作,公司可能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农民合同工的规定》第十九条,李×三个月的医疗补助。经双方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同意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本人三个月的医疗补贴
2李某,考虑到本人自来公司以来长期因病不能工作,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培训费300元
3仲裁费为20元,双方各承担10元
自本案审理过程中,企业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其处理和处理×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违法现象
1本案双方当事人依据《国有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工和使用农村施工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立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变更、履行和终止,也必须符合本劳动规则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农民合同工的规定》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颁布实施)(以下简称《规定》),后取代本规定。本案申诉人为李×根据《暂行办法》和×建筑公司在合同履行一年零两个月后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1988年8月至1989年10月),李×即患者需要休息治疗,治疗时间长达两年零两个月(1989年10月至1989年10月)1991年12月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农民合同工,可以给予三至六个月的暂停医疗期病愈后继续从事原工作或暂停医疗期满后仍未恢复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李×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但企业未执行本规定,未解除合同与李某一起行动。因此,企业应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为今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李某提出,且在建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要求李某在vi中支付款项是违法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保险专项资金由企业按农民合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季或按月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县、乡有关单位".该条款规定,劳动保险专项资金由企业支付到农民合同工所在的县或乡。《规定》第25条还规定,企业雇佣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建筑公司曾询问过李×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李某报告×县现支付劳动保险费。当李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建筑公司要求李某将这笔钱退还建筑公司违反规定在《暂行办法》和《规定》中
3家企业在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其偿还培训费和赔偿损失。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李×经过培训后,本人一直在工作并履行了劳动合同或一段时间。因病不能上班并非主观或故意。根据中国经济法中合同变更和终止后确定责任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变更或终止不承担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因此e、李×在《劳动规则》和《劳动合同》中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企业不适宜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培训费用和损失的工作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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