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3-03-11 11:50:59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于1995年9月18日成立。

上海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规则,独立、公正、及时地受理并仲裁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仲裁法》第21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1、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它是仲裁机构对争议取得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成立。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仲裁请求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定作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揽方按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申请人中请仲裁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事实指引起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理由是指中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等。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并非就事实而言必须是确凿、真实的;理由也并非必须合理、合法。仲裁委员会受案,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内容即可受理。

3、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不能仲裁。”

从以上规定看,《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纠纷当事人属于平等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当事人对仲裁事项应当有处分权、和解权;

第三,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纠纷。

二、追偿权纠纷可否由仲裁委管辖

追偿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由仲裁委管辖。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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