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撤销制度的特点是:(1)中国法院只能撤销自己的仲裁裁决;(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3)在决定撤销仲裁裁决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认为仲裁庭可以重新裁决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四)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不得上诉、上诉,检察院不得抗诉。(5)执行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裁定撤销: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的;
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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