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与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06-07 15:45:48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3-03-21当事人:张练子、王福海法官: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

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萄嘴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厂长。

委托代理人薄志功,男,北京门头沟区畜牧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宗慧,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顺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练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简称天源食品厂)诉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天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委托代理人薄志功、李宗慧,被告鸿天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练子、委托代理人张淑丽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天源食品厂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源食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娄宇红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张跃平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侯占恒

全文6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正当竞争 最新知识
针对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与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与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