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在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时,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这种情况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现象。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这种情况。
上级行政机关在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时,属于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所谓对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现象。
行 政 处 罚 指 定 管 辖 是 什 么 ?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同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或者部门时,由哪个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负责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的情况下,由首诉行政机关管辖。因此,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同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或者部门时,由哪个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负责管辖。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同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或者部门时,由哪个行政机关或者部门负责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的情况下,由首诉行政机关管辖。因此,在行政相对人同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或者部门时,应由首诉行政机关负责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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